最近年度(2023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4次,獨立董事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姓名實際出席次數委託出席次數實際出席率(%)備註
召集人廖國榮40100%-
委  員華月娟40100%-
委  員許文鍾40100%-

註:2017.07.07設立審計委員會替代原監察人制度。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審計委員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審計委員會 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一)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

審計委員會議案內容及後續處理證交法第14-5所列事項獨董持反對或保留意見
第三屆
第三次
2023.03.13
1.造具本公司202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各項財務報告。
2.本公司2022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報告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3.本公司2023年簽證會計師委任及獨立性評估。
審計決議結果:全體出席委員同意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意見之處理:無。
第三屆
第四次
2023.0511
本公司2023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告。
審計決議結果:全體出席委員同意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意見之處理:無。  
第三屆
第五次
2023.08.10
本公司2023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
審計決議結果:全體出席委員同意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意見之處理:無。
第三屆
第六次
2023.11.10
1.修正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2.訂定本公司2024年度稽核計畫。
審計決議結果:全體出席委員同意通過。
公司對審計委員意見之處理:無。
第三屆
第七次
2024.03.14
1.造具本公司202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各項財務報告。
2.本公司2023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報告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3.本公司2024年簽證會計師委任及獨立性評估。

(二)    除前開事項外,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無此情事。


二、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獨立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以及參與表決情形:無此情事。

三、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應包括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溝通之重大事項、方式及結果等)。

(一)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情形:獨立董事每季均召開審計委員會會議,會後製作成審計委員會議事錄,並將重要討論及決議情形通知各董事及本公司最高階主管。2023年度及最近年度共召開5次相關會議,各次會議中內部稽核主管均列席報告稽核業務執行情形及重大內控內稽事項,並與獨立董事溝通稽核報告結果及其追蹤報告執行情形。
(二)    獨立董事與會計師之溝通情形:2023年度及最近年度共召開5次相關會議,其中本公司簽證會計師分別於第三屆三次、第三屆四次、第三屆五次、第三屆六次及第三屆七次審計委員會會議中,針對本公司及海內外子公司財務報表核閱或查核結果及內控查核情形向獨立董事進行報告。

 

四、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 3名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

審計委員會於 2023年舉行了 4 次會議,審議的事項主要包括:

  1.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11.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五、審閱財務報告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2023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

六、評估內部控制系統之有效性
審計委員會評估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財務、營運、風險管理、資訊安全、外包、法令遵循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審查了公司稽核部門和簽證會計師,以及管理層的定期報告,包括風險管理與法令遵循。參考 2013 年 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COSO)發布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的整合性架構 (Internal Control — Integrated Framework),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是有效的,公司已採用必要的控制機制來監督並糾正違規行為。

七、委任簽證會計師
審計委員會被賦予監督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之職責,以確保財務報表的公正性。一般而言,除稅務相關服務或特別核准的項目外,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本公司其他服務。簽證會計師事務提供的所有服務必需得到審計委員會的核准。為確保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係參照會計師法第 47 條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 10 號「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之內容制定獨立性評估表,就會計師之獨立性、專業性及適任性評估,評估是否與本公司互為關係人、互有業務或財務利益關係等項目。
2024年3月14日第三屆第七員會審議並通過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海悅會計師及池瑞全會計師均符合獨立性評估標準,足堪擔任本公司財務及稅務簽證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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