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及適用範圍
一、依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二十三條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八之二條規定制定本辦法,以落實誠信正派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公司治理,
並確保檢舉人及相對人之合法權益。
二、本辦法適用本公司、子公司員工及本公司往來之廠商、人員。
第二條 受理單位及檢舉管道
一、發現違反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任何法律之情事,可向本公司稽核部門或透過檢舉電子信箱進行檢舉。
二、檢舉電子信箱應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供內部員工及外部人員使用。
第三條 處理程序
一、檢舉原則 :
(一)檢舉人應提供姓名、正確聯繫資料及被檢舉人之姓名、單位、聯絡方式與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等相關資料。
(二)匿名檢舉如已檢附確實事證或物證,並對情節、當事人姓名、時間、地點、關係人等闡述清楚者亦得受理;惟因證據鏈中斷或欠缺法律構成要件,
需匿名檢舉人補充說明或提供資料在無法聯繫下,呈報權責主管後,得逕予結案。
二、調查程序:
(一)稽核部門收到檢舉案件後,成立調查小組以保密方式處理,藉由獨立管道查證、釐清檢舉意旨及具體事證。另檢舉人或被檢舉人有利害關係者,
不得參與調查。
(二)檢舉信息涉及性騷擾之情事,應轉交人資部門或權責單位辦理。
(三)對於調查小組之調查,各相關單位應全力配合,並給予必要協助。
(四)若案件具有高度複雜性、有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者,調查小組 應以書面呈報審計委員會。
(五)檢舉案經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將依法令或公司相關規定處理外,同時提供檢舉人適當獎酬;惟若案件經查證係檢舉人有捏造不實之情事
檢舉人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條 調查報告及保存
一、調查小組完成調查時,應出具調查報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查無事實者,仍應記載調查之過程,由調查小組參與調查之全部人員署名後, 送交權責主管報告。
(二)查有事實者,除應記載調查過程外,並應對案件處置作成相關建議,包括對相關人員進行規勸或輔導、人事處分、提出刑事告訴或告發、或依民事訴
訟程及非訟程序序進行求償等,由調查小組之全部人員署名後呈權責主管核定。
二、檢舉案件之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及存檔,並保存五年。保存期限內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保存期間之計算應中止,至訴訟終結日後始接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