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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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本公司為實踐永續發展、強化公司治理、致力環境保護、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爰依本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第九條之規定,設置永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並訂定本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以為本委員會運作之依循。除法令及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依本組織規程辦理。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資源等事項·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三條             組成與任期

本委員會為本公司永續發展主要工作決策及推動單位·由本公司董事長擔任主任委員,委員會成員則由本公司各事業單位最高主管擔任。

本委員會設有執行秘書,由本公司公司治理主管擔任。

本委員會下設企業永續發展執行小組,針對環境永續、社會公益、及公司治理分責推動執行。

本委員會組織圖及永續發展執行小組職能詳如附件。

本委員會各委員之任期,依董事會另為指派或該委員辭任職務之日為止。

 

 第四條         職權

本委員會應以確保企業永續發展主要決策工作之推動落實為主,並將企業永續發展納入公司營運活動與發展中·其職權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委員會職責

   1.制定企業永續發展政策、目標與管理制度。

   2.企業永續發展相關工作之規劃、執行與檢討。

   3.企業永續發展各方案執行成效之追蹤、檢視與修訂。

   4.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書之編製發行。

   5.每年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委員會執行成果與新年度目標計畫。

 二、主任委員:由本公司董事長擔任。

   1.召集及主持本委員會。

   2.裁決各項於會議中討論的議題。

   3.代表本委員會對公司員工發佈相關政策與執行目標。

  三、執行秘書:由本公司公司治理主管擔任,負責協調、分配及執行、指導工作內容。

   1.協助主任委員通知本委員會之開會各項事宜。

   2.負責會議中之紀錄工作。

   3.協助主任委員於會議召關前收集及彙總會議中討論的議題。

   4.彙整各執行小組工作執行成果向主任委員報告。

   5.代表委員會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本委員會執行情形。

   6.執行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四、永續發展執行小組:設置環境永續組、社會公益組、以及公司治理組、視各組業務推展需要組成專案工作團隊,負責執行永續發展各小組之工作,出席本

          委員會會議,協助本委員會推行各項計畫,完成各項政策與目標。

    1.環境永續組:

   1)評估氣候變遷對本公司的風險與機會,採取對氣候議題之因應措施。

   2)制定公司節能減碳與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並定期揭露相關數據。

   3)使用可回收與再利用之再生資源。

   4)減少污染物,妥善處理廢棄物及有害物質管理。

   5)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率,採用對環境負荷衝擊較低之再生物質,使    資源能永續利用。

   6)指派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專責人員,妥善回應各利害關係人所關切的   環境安全衛生議題。

   7)推行綠色採購及責任採購。

      2.社會公益組:

   1)遵守勞動法規,禁用童工,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尊重員工自由人權,消除各種強迫勞動及就業歧視,不危害勞工健康安全之基本權益。

   2)落實薪資福利、雇用條件、職能訓練、升遷機會之平等平權。

   3)提供員工安全健康之工作環境。

   4)定期舉辦員工企業永續發展相關課程訓練。

   5)建立對內、對外多元溝通管道。

   6)取得合格供應商之永續發展承諾,不定期進行供應商永續查核。

   7)做好精緻服務,提升顧客滿意度。

   8)將資源投入或參與社區發展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或政府機構之相關活動。

    3.公司治理組:

   1)遵守主管機關、法令、章程及公司相關規定,落實公司治理。

   2)建立與落實公司內控與內部稽核制度。

   3)反貪腐,保障股東權益。

   4)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5)保護智慧產權,建立資訊安全與隱私管理。

   6)財務數據確實,提升公司資訊透明度。

 

 第五條   議事規則

   1.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本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未指定代理人者,由本委員會各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3.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時間與地點,於開會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委員會各成員。

   4.每次會議召開得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並依議案內容邀集各執行小組   成員、公司相關部門主管或承辦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資訊。

   5.本委員會得採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6.本委員會為決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決時如經委員會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7.本委員會之議事,應做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會議之時間、地點、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遇之要領及其結果·本委員會之  議決事項,

         如有委員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於議事錄載明。

   8.本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   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本委員會成員,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

   9.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妥善保存。

 

 第六條   決議事項之執行

經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得授權本委員會之委員或執行小組執行,於必要時得成立並授權專責單位執行,並將執行結果向本委員會報告。

 

第七條   實施與修訂

本組織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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