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
第一條 法源依據
本作業程序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13 條之 4 第 1 項訂定。
第二條 目的
本公司為履行重大訊息保密與即時揭露,在發生或公告重大訊息時有充裕時間廣泛公開,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特定重大事項時,應主動向證交所申請暫停交易,降低資訊不對稱,並於相關訊息充分公開或說明後,申請恢復交易。
第三條 專責單位
本公司設置處理暫停及恢復交易專責單位為財務部門(下稱專責單位)。
專責單位應隨時注意本公司有無第四條應主動申請暫停或恢復交易之情事,倘本公司有前開情事,應主動申請。
第四條 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
本公司預計於營業日下午 5 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公開或召開前一營業日,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載明相關事由及內容,向證交所申請暫停交易,但因情事緊急致無法於時限內申請者,得於公開或召開之營業日上午7時30分前申請:
一、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二、公司法第 185 條所訂各款情事。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三、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四、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或復為撤銷者。但依企業併購法第 18 條第 7 項、第 19 條第 1 項、第 29 條第 6 項、第 30 條第 1 項、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37 條第 1項規定進行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五、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重要開發進度。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本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應依處理程序規定辦理重大訊息之說明;倘無法於發現當日說明者,應主動向證交所申請暫停交易。
本公司有價證券經證交所暫停交易者,本公司如已將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或已無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時,應主動向證交所申請恢復交易。
第五條 申請暫停交易程序及最終核決層級
本公司於準備董事會議案或公告重大訊息前,專責單位應注意有無前條應申請暫停交易事項,倘發生前條之情事並經妥善評估該等事項符合重大性者,應於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前一營業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並經董事長核決後,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傳真至證交所申請暫停交易,並同時以電子郵件寄送及電話方式,通知證交所及告知本公司聯絡人員姓名與電話。
本公司倘因「情事緊急」致無法於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前一營業日內申請者,得於公開或召開之營業日上午7時30分前向證交所申請,並提供符合「情事緊急」要件佐證資料,俾供證交所查證用。
第六條 申請恢復交易程序及最終核決層級
本公司應按董事會決議結果或依事實狀況,依處理程序規定辦理資訊公開作業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具「恢復交易申請書」,並經董事長核決後,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傳真至證交所申請恢復交易,並同時以電子郵件寄送及電話方式,通知證交所及告知本公司聯絡人員姓名與電話。
第七條 公告申報及資訊揭露原則
本公司於申請暫停交易過程及該案相關資訊公開前,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等獲悉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應保密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另對外揭露重大資訊則應秉持下列原則:
一、資訊揭露應正確、完整且即時。
二、資訊揭露應有依據。
三、資訊應公平揭露。
第八條 公告申報及資訊揭露時點
證交所於基本市況報導網站(http://mis.twse.com.tw/)公告暫停或恢復交易資訊後,本公司應於1小時內發布暫停或恢復交易重大訊息。
第九條 其他
一、本公司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應依證交所相關規章及本作業程序辦理。
二、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施行日期
本作業程序於二Ο一五年十一月三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