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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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非法與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案件之處理辦法

第 一 條 依據

為落實執行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及誠信經營守則之規定,鼓勵舉報 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或誠信經營守則之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目的

建立本公司內、外部檢舉管道及處理制度,使本公司所制定的道德行為準則及誠信經營守則得以落實執行,並確保檢舉人及相對人之合法權益。

第 三 條 受理單位

一、發言人:受理股東、投資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檢舉。

二、稽核部門:受理公司內部同仁及顧客、供應商、承攬商等的檢舉。第 四 條 檢舉管道

「親身舉報」、「電話舉報」、「投函舉報」及其他適當管道。

第 五 條 處理程序

一、匿名檢舉:匿名檢舉原則不處理,惟所陳述的內容認有調查之必要者仍可分案處理,並做內部檢討之參考。

二、具名檢舉:受理單位應釐清檢舉意旨及具體事證,認為確有違犯法律或不道德、不誠信行為之虞者,應檢附事證報請董事會處理之。

三、本公司應以保密方式處理檢舉案件,並由獨立管道查證,全力保護檢舉人,檢舉人的身分將絕對保密。

四、檢舉人為同仁者,本公司保證該同仁不會因檢舉而遭受不當之處置。

五、為維護檢舉案相對人之權利,避免其遭人挾怨報復,本公司應予相對人申訴的機會,必要時召開人事會議聽證之。

第 六 條 處理方式

一、受理單位接獲檢舉事件時,無正當理由而未處理,或被檢舉人之主管於被檢舉前已知悉有非法或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之情事而未處理者,依本公司相關懲戒規定辦理。

二、檢舉案經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除依法令或公司相關規定處理外,本公司並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同時提供檢舉人適當的獎酬。

第 七 條 實施與修正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於西元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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