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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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行為準則

第 一 條 目的與適用範圍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本公司之道德標準,特訂定本準則。

 

第 二 條 避免利益衝突

一、本公司應避免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而產生下列利益衝突之情形:

(一)當公司董事或經理人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時;

(二)董事或經理人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二、本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項所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

三、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或經理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第 三 條 不圖取私人利益

一、本公司應避免董事或經理人為下列事項:

(一)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二)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三) 與公司競爭。

二、當本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第 四 條 保密義務

一、董事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等交易對象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負有保密義務。

二、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本公司或交易對象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第 五 條 公平交易

董事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等交易對象、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第 六 條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董事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並避免失竊、疏忽或浪費等直接影響公司獲利能力之情事。

 

第 七 條 遵循法令規章

本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

 

第 八 條 發現違反本準則之報告與處理

一、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本準則之行為時,向、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

二、為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得訂定相關之流程或機制,允許匿名檢舉,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檢舉人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第 九 條 懲戒措施

一、董事或經理人有違反本準則之情形時,依據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本準則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二、本公司得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本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第 十 條 豁免

本公司豁免董事或經理人遵循本準則,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第十一條 揭露方式

本公司應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本準則,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施行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本準則於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制定。

第一次修正於二一七年三月七日。

第二次修正於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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